约伯记

(转繁)

 

约伯记是一部戏剧式的诗。此书或为圣经中最古的一卷,自然是在赐给律法以前所写的。如果那时他们已经晓得律法,在他们讨论整个罪的问题时,讲到神的政治并人对神的关系时,都未曾提及律法,那是不可能的。约伯实有其人(结十四:20;雅五:11)。其事迹是属于历史的。本书对于列祖时代哲学的渊博,及文化的精深,显出非常的亮光。难题是虔诚人为何受苦。约伯记分为七段﹕一、导言,一章一节至二章八节。二、约伯与他的妻子,二章九节至十节。三、约伯与他的三个朋友,二章十一节至三十一章四十节。四、.约伯与以利户,三十二章一节至三十七章二十四节。五、耶和华与约伯,三十八章一节至四十一章三十四节。六、约伯最后的答复,四十二章一节至六节。七、结论,四十二章七节至十七节。约伯记所记载的事迹,包括一年之内的时期(亚查尔)

 

(1)『乌斯地有一个人名叫约伯』(:1)。乌斯地是在以东的南边,阿拉伯旷野西边的一片地,一直延到迦勒底的地方。

 

(2)『提幔人以利法回答说』(:1)。以利法是一位宗教的武断者。他的教义是根据于一种神秘非凡的经验(十二节至十六节)。真有灵从他面前经过么?真的他身上的毫毛直立么?那么当这样一位超群像以利法的人物宣布约伯受苦的原田时,约伯该谦卑的接受。以利法(像其余的人一样)说了一些真实的话,只是显露他的口才而已,但他仍是一位刚硬残忍的武断者。他因着一次非常的经验要人必须听他。

 

(3)『书亚人比勒达回答说』(:1)

比勒达是一位肤浅的宗教武断者。他的教义是依据于传言(例如八:810),并根据谚语的智慧和敬虔的话。这在他的讲论中,不一而足。他所讲的确系真实,但在当时是人所共知的(伯九:1-2;一三:2)。但这些对于约伯所遇的难题并未赐以何等亮光。

 

(4)『拿玛人琐法回答说』(十一:1)

琐法是一位宗教的武断者。他冒称他知道神一切的事。在神所作的任何事上,他为何要作那事,并他作那事的意义,他说他都知道。在他一切武断的方式中,这是最侮慢不过的,且是不公开理论的。

 

(5)『于是这三个人因约伯自以为义,就不再回答他』(三十二:1)。撇开那些小节不问、以利法,比勒达和琐法对约伯受苦的难题,只有一种见解,就是以约伯为一位伪善者。他们看他在外面虽好,其实是一个坏人,否则按着他们对神的见解,约伯所受的苦,未免冤枉。约伯虽然自己受苦,却不求神给他申冤,但他为自己辩护的却甚完满。他在神面前是有罪的,无望的,败坏的,并且没有听讼的人(:33)。以后因着他的信心神启示了他一位复活的救赎主要来(十九:25)。以利法,比勒达同琐法,在神面前也是罪人,他们却未受苦。约伯拒绝他们三位的理论,说他是一位暗中犯罪的人,违背平常的道德。但实在的难题『义人为何受苦』仍未解决。这难题的解决是在最后的一章书中。

 

(6)『那时有……以利户向约伯发怒,因约伯自以为义,不以神为义』(三十二:2)。以利户对于这难题比较以利法,比勒达,琐法有更属灵更公正的看法。因为他对神的看法,有无限的高尚。以利法与其余的诸位所信的神,从他的工作上认为他虽然伟大,但在他们的思想中,则成为渺小,在他与人的关系上,则成为一种苛刻的。这是所有宗教的外表派和道德派致命的错觉。他们的神常是一个微小的神。以利户对神的关念是高尚的,正确的,最堪注意的就是到最后耶和华并未将以利户与以利法,比勒达,琐法列为同等。(比较四十二:7)。但他仍是一位宗教的武断者,他那流利的演讲,被他自己武断的言辞所毁伤(例如三十二:8-9;三十三:3)。耶和华责备以利户是因他用无知的言语使他的旨意不明(三十八:2),又用言语攻击约伯(三十四:35;三十五:16)。再者耶和华所说的话,使约伯从一切控告中得释放。这些话亦超过以利户那高尚的演讲多多矣。

 

(7)『那时耶和华从旋风中回答约伯』(三十八:1)。耶和华说话的功效,使约伯自觉是在神的面前(伯四十二:5)。自始至终,他们论到神,好像神不在他们面前。现在约伯是与主面对面了。当注意约伯并未回答以利户,他论神虽然顶对,约伯也不顾他那严厉的判断,仍哑口不答。约伯记三十八章一节,可按意译为『那时耶和华为(代替)约伯回答』。

 

(8)『因此我厌恶自己,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』(四十二:6)。在约伯记中反复讨论之难题,在这里找到了解释。带到神的面前,约伯就认识了自己。他并非是一位假冒为善者,他是一位虔诚有信心的人。他虽遭遇这一切的苦,仍不动摇,但是他是一位自以为义,缺少谦卑的人。本书二十九章完全显明此事。但在神的面前,他太自负,犹如保罗的经历(腓三:49),这难题就解决了。虔诚的人受苦,是要使他自知自责。这种苦难并非罪的刑罚,乃是为医治和洁净。约伯记一书对于林前十一章三十一节、三十二节,并希伯来书十二章七至十一节所宣布的真理与以高尚的例证。最宝贵的就是这样的自知和自责是结果子更多的先声。(七至十七节;约十五:2)。比较书五:1314;结一:28;:13;但十:511;启一:1719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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